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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股权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