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七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