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责令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缓释资产风险。
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责令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缓释资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