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