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实施风险分类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