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法律合规等能力和知识,掌握资产风险分类的工作机制、标准和方法。保险公司应通过定期培训和后续管理措施保证风险分类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