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坚持“费用自理,收支平衡”。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第九条 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第十条 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第十一条 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课程,并按要求参加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必须每年参加集中授课。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7天;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年参加… 第十四条 采取提交论文、考试、网上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协调,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的具体职责为: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职责为: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建立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