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