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职责为: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建立和维护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数据库。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建立和维护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