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协调,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的具体职责为: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职责为: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建立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