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采取提交论文、考试、网上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