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必须每年参加集中授课。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7天;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0天;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2天;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4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