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课程,并按要求参加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