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的具体职责为:
制定培训实施细则;
负责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审定、补充和修订;
建立培训师资信息库;
确定培训对象的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建立培训考题库;
统一印制培训合格证书;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建立和维护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数据库。
制定培训实施细则;
负责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审定、补充和修订;
建立培训师资信息库;
确定培训对象的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建立培训考题库;
统一印制培训合格证书;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实施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建立和维护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