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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坚持“费用自理,收支平衡”。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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