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