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