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第八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第九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