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