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发生停水、停气、停热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