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