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条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