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其公开的信息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