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
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