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