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