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