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