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应当…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第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