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