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