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