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引用法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