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