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一節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 第二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第二十九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和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問,受質問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隨時撤換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第二章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