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和委員會

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