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