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六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問,受質問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 第三十五條 目录 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