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七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 第三十六條 目录 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