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三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三十二條 目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