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
制定法律;
監督憲法的實施;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
決定大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