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

制定法律;

監督憲法的實施;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

決定大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