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十八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 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二十七條 目录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