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

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