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十九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目录 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