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