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解釋法律;
制定法令;
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改變或者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個別任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的批准和廢除;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和其他專門銜級;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決定特赦;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決定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的戒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