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包括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