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中央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 第四条 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评选开户银行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银行存款资金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所在同城银行数量较多的中央预…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 第四章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除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单位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划转资金,并在转入资金的开户银行转存定期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部门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各主管部门和各中央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涉密资金、境外机构境外账户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在银行存放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由有关中央预算单… 第三十条 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规定的银行中开展资金存放。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自主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此前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流程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