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选取备选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开户银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
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银行。
内部公示。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中央部门(本级)可由财务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开户银行,并将领导办公会议纪要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