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开户银行选择。
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每个账户开户竞争的银行不应少于3家,报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组建评选委员会。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央预算单位。
择优确定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