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银行存款资金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所在同城银行数量较多的中央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